董春林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劍指近年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對消費者進行大數據“殺熟”等互聯網平臺企業亂象。征求意見稿一經發布即在社會上獲得廣泛點贊。
眾所周知,近幾年來,我國在電商、社交、生活服務等領域迅速成長起一批體量巨大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互聯網平臺。只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一些互聯網平臺的網絡效應、跨界競爭愈發明顯,加之前期不斷積累的海量數據、不斷優化的算法,正在給這些平臺構筑一個更高的競爭壁壘,其在市場上攻城略地時似乎也呈現出無往不勝的“壟斷”架勢。
這種情況下,是對互聯網平臺的一般市場競爭行為予以嚴格規制,還是更多尊重市場自身的優勝劣汰調節功能?這也是征求意見稿獲得點贊同時引發的思考之一。
從行業特性來講,不同于基于行政壟斷成長起來的企業,一家能夠成長為連接其數以千萬計商家和數以億計用戶的互聯網平臺,其首要決定性因素肯定是市場自由競爭和消費者投票的結果。
這種競爭方式其實與傳統產業不同。有時,一個技術上的突破、一種商業模式的革新,都會對整個產業生態帶來巨大的影響。
2020年以來,國內電商市場基本形成了阿里、京東兩大巨頭對壘,蘇寧易購、國美商城、唯品會作為第二梯隊的市場格局。
當時,整個電商市場被業內認為沒有任何新進入者的縫隙和機會。不曾想,2021年,主打社交電商的拼多多橫空出世,并在短短3年時間內實現了美國 ,成為電商市場上的重要一極。由此,社交電商這一商業模式的市場價值也重新為市場所認知。
此后,市場誕生了多家主打社交電商的企業。這些新成長起來的電商企業,不僅為市場提供了更為豐富的、多樣化的電商業態,也倒逼曾經的電商巨頭們繼續保持斗志。
可見,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市場上,想要在建成平臺后“躺著賺錢”是件很危險的事情。假如不能在市場競爭中持續保持敏銳的嗅覺和競爭力,那么很快也會被其他“后浪”所取代。
從國際競爭的戰略視角看,我們也需要大的互聯網平臺發揮價值。目前全球前十大互聯網企業中,包括蘋果、谷歌、亞馬遜、Facebook在內基本都是平臺型企業,這些大的互聯網平臺也讓美國具有了完整的互聯網經濟體系,并在國際科技產業競爭中處于領先地位。
而中國今天之所以能在互聯網產業方面跟美國進行相對均衡的競爭,也在于我們有一些叫得響的互聯網平臺。
要知道,目前世界上具備互聯網開發能力的國家很多,但只有美國和中國因為有大型的互聯網平臺,才使得整個國家具有完整的互聯網經濟體系。否則,就只能在這種無國界的互聯網經濟里扮演“用戶”角色,成為互聯網逆差國。
因此,“大”并不是互聯網平臺的罪錯,對于這種經過自由市場競爭形成的大型平臺,市場應尊重并認可其獨特的價值。此次的反壟斷指南意在規制的也并非“規模大”,而正是那些二選一、搭售等本就已觸犯法律的行為。
因為,多年來在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確出現了少數平臺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對平臺內商家、交易相對方采取一些不公平壓制措施的現象。

舉個例子,近年來“大數據殺熟”備受詬病。一些互聯網平臺利用消費者消費行為偏好等大數據信息對不同消費者采取不同的銷售價格策略,以獲取商業利益很大化。這種行為不僅背離違反誠信經營原則,而且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從征求意見稿目前的內容來看,對“是否構成大數據殺熟”,其提供了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及是否為新老交易相對人等四條評判考慮因素,進而為平臺條件下規制“大數據殺熟”這個新型競爭問題,提供了一個有很好指引作用的整體思路。
所以,毫無疑問,反壟斷指南的出臺對預防和制止互聯網經濟領域壟斷行為,規范平臺競爭秩序將會起到積極作用,也會對一些試圖肆意作為、隨意行事的平臺起到警示作用。
在具體的行為判定中,如何認定壟斷、在相關市場的適用范圍如何確定、市場份額如何計算、動態競爭如何判定等問題上,則需要政府作為市場規則制定者和市場秩序維護者,來綜合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
多年來,我們一直提倡對互聯網經濟要進行包容審慎的監管。只有在這些問題上界定得更為科學,凝聚起更多的共識,或許才能讓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更加有的放矢,進而促進整個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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